資料簡介: |
一、《中國統計年鑒2023》系統收錄了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22年經濟、社會各方面,以及多個重要歷史年份和近年全國主要統計數據,是一部全面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資料性年刊。
二、本年鑒正文內容分為28個篇章,即:1.綜合;2.人口;3.國民經濟核算;4.就業和工資;5.價格;6.人民生活;7.財政;8.資源和環境;9.能源;10.固定資產投資;11.對外經濟貿易;12.農業;13.工業;14.建筑業;15.批發和零售業;16.運輸、郵電和軟件業;17.住宿、餐飲業和旅游;18.金融業;19.房地產;20.科學技術;21.教育;22.衛生和社會服務;23.文化和體育;24.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25.城市、農村和區域發展;26.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社會經濟指標;27.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社會經濟指標;28.臺灣省主要社會經濟指標;以及附錄部分,國際主要社會經濟指標。
為方便讀者使用,各篇章前設有簡要說明,對本篇章的主要內容、資料來源、統計范圍、統計方法以及歷史變動情況予以簡要概述。篇末附有主要統計指標解釋。
三、本年鑒所涉及的全國性統計數據,除行政區劃、森林資源及特殊注明外,均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原則,香港、澳門與內地是相對獨立的統計區域,依據各自不同的統計制度和法律規定,獨立進行統計工作,本年鑒中有關統計資料分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提供,國家統計局進行編輯。
四、本年鑒所涉及東部、中部、西部和東北地區的具體劃分為:
東部地區:有10個省(直轄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和海南。
中部地區:有6個省,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地區: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
東北地區:有3個省,包括遼寧、吉林和黑龍江。
五、本年鑒所使用的度量衡單位均采用國際統一標準計量單位,并統一使用最新頒布實施的產品目錄。
六、本年鑒中涉及的歷史數據,均以最新出版的本年鑒數據為準;本年鑒中部分數據合計數或相對數由于單位取舍不同而產生的計算誤差,均未作機械調整。
七、符號使用說明:年鑒各表中的“空格”表示該項統計指標數據不詳或無該項數據;“#”表示其中的主要項;“*”或“①”表示本表下有注解。香港及澳門部分的符號使用方法具體見其篇章說明。
八、與《中國統計年鑒2022》相比較,本年鑒根據現行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工作開展情況,主要作如下修訂:
在“綜合”部分,將指標“鄉鎮級區劃數”修改為“鄉級區劃數”。在“資源和環境”部分,增加主要海洋災害受損海堤、護岸情況。在“工業”部分增加“其他采礦業”行業私營工業企業和“煙草制品業”行業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工業企業經濟效益情況。在“科學技術”部分,增加高技術產業(制造業)企業R&D及相關活動情況。在“教育”部分,增加分地區“職業本科”畢業生數。在“衛生和社會服務”部分,將指標“健康檢查人數”“每床出院人數”“每百門急診入院人數”“人均衛生費用”分別修改為“健康檢查人次數”“每床出院人次數”“每百門急診入院人次數”“人均衛生總費用”,將“涉外及港澳臺居民”結婚登記情況修改為“涉外、華僑及港澳臺居民”結婚登記情況。在“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部分,增加“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案”“侵犯財產案”“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等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抗訴案件類別,增加指標“生育保險基金待遇支出”,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類別“離退休人員”修改為“離退休(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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