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簡介: |
一、《中國統計年鑒2024》系統收錄了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23年經濟、社會各方面,以及多個重要歷史年份和近年全國主要統計數據,是一部全面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資料性年刊。
二、本年鑒正文內容分為28個篇章,即:1.綜合;2.人口;3.國民經濟核算;4.就業和工資;5.價格;6.人民生活;7.財政;8.資源和環境;9.能源;10.固定資產投資;11.對外經濟貿易;12.農業;13.工業;14.建筑業;15.批發和零售業;16.運輸、郵電和軟件業;17.住宿、餐飲業和旅游;18.金融業;19.房地產;20.科學技術;21.教育;22.衛生和社會服務;23.文化和體育;24.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25.城市、農村和區域發展;26.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社會經濟指標;27.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社會經濟指標;28.臺灣省主要社會經濟指標;以及附錄部分,國際主要社會經濟指標。
為方便讀者使用,各篇章前設有簡要說明,對本篇章的主要內容、資料來源、統計范圍、統計方法以及歷史變動情況予以簡要概述。篇末附有主要統計指標解釋。
三、本年鑒所涉及的全國性統計數據,除行政區劃、森林資源及特殊注明外,均未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原則,香港、澳門與內地是相對獨立的統計區域,依據各自不同的統計制度和法律規定,獨立進行統計工作,本年鑒中有關統計資料分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暨普查局提供,國家統計局進行編輯。
四、本年鑒所涉及東部、中部、西部和東北地區的具體劃分為:
東部地區:有10個省(直轄市),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和海南。
中部地區:有6個省,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西部地區: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和新疆。
東北地區:有3個省,包括遼寧、吉林和黑龍江。
五、本年鑒所使用的度量衡單位均采用國際統一標準計量單位,并統一使用最新頒布實施的產品目錄。
六、本年鑒中涉及的歷史數據,均以最新出版的本年鑒數據為準;本年鑒中部分數據合計數或相對數由于單位取舍不同而產生的計算誤差,均未作機械調整。
七、符號使用說明:年鑒各表中的“空格”表示該項統計指標數據不詳或無該項數據;“#”表示其中的主要項;“*”或“①”表示本表下有注解。香港及澳門部分的符號使用方法具體見其篇章說明。
八、與《中國統計年鑒2023》相比較,本年鑒根據現行統計調查制度和統計工作開展情況,主要作如下修訂:
為了滿足統計調查劃分經濟類型需要,國家統計局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對《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國統字〔2011〕86號)(以下簡稱“原標準”)進行修訂,聯合印發《關于市場主體統計分類的劃分規定》(國統字〔2023〕14號)(以下簡稱“新標準”),本年鑒對相關分組按“新標準”作出相應調整。
1.修訂工作背景
原標準是由國家統計局和原國家工商總局于1998年共同制定印發,并于2011年進行修訂。實施以來,該標準為開展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市場監管等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撐。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新法律法規陸續出臺實施,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規已被廢止,原標準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為適應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管理范圍從“企業”擴大為“市場主體”的新變化,確保依法依規開展統計工作,國家統計局會同市場監管總局于2022年起開展該項標準修訂工作,在廣泛征求各專業各地方和相關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于2023年1月聯合印發《關于市場主體統計分類的劃分規定》(“新標準”)。
2.修訂主要內容
(1)拓展適用范圍
為了更全面覆蓋統計調查對象,新標準按照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管理實際對分類范圍作相應調整,從“企業”擴大至所有“市場主體”,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個體工商戶”等類別。
(2)取消相關類別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已被廢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企業法》,將相關“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列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類別范圍,“私營獨資企業”調整為“個人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調整為“合伙企業”。
(3)調整分類結構
一是關于“內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將原內資企業分類“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營企業”“其他企業”等8個類別調整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其他內資企業”等6個類別。其中,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納入新類別“非公司企業法人”下;原“私營企業”類別取消(上段已述)。二是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投資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規定,將原外商投資企業分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等5個類別調整為“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等4個類別。港澳臺投資企業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分類方法調整。
(4)規范類別名稱
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對登記注冊管理的規范名稱,分別將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更名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
(5)統一內資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和相關部門規定,將登記注冊為內資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登記注冊為內資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等市場主體,即外商投資企業市場主體在中國境內的再投資市場主體,由原標準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調整為新標準中的“內資企業”相關類別。
此外,在“資源和環境”部分,增加“倒塌房屋間數”。在“農業”部分,增加“大豆”“花生”“油菜籽”“芝麻”“甘蔗”“甜菜”“烤煙”播種面積和“農林牧漁專業及輔助性活動”產值和指數。在“工業”部分,增加“智能手機”產量。在“衛生和社會服務”部分,增加“分地區兒童健康情況”和“分地區孕產婦健康情況”2張表。在“文化和體育”部分,增加公共圖書館“少兒文獻數”和國有博物館“未成年人參觀人次”情況。在“城市、農村和區域發展”部分,增加“鄉村辦水電站”“農村水電裝機容量”“農村水電年發電量”情況。 |